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黄国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11月3日电 题: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黄国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中新财经记者 李金磊
“作为进博会的‘五年级生’,我们不仅见证了进博会越办越好,更是见证了其作为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乐高集团高级副总裁、中国区总经理黄国强在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表示。
在黄国强看来,得益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加友好的营商环境,乐高集团的中国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不但一、二线城市蓬勃发展,更有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值得期待。乐高集团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今年乐高集团连续第五年参与进博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如何看待进博会的作用?
黄国强:进博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进博会为来自世界各国的品牌和企业提供了一个向中国消费者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体验的绝佳平台,它还为跨国公司创造了与当地合作伙伴、政府等有关方面交流的机会。
作为进博会的“五年级生”,我们不仅见证了进博会越办越好,更是见证了其作为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窗口,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
进博会不仅为乐高集团创造了传递品牌价值观的窗口,帮助我们将“在玩乐中学习和发展”的理念传递给更多中国家庭。借助进博会的平台和溢出效应,我们也进一步提升了在中国的品牌知名度和企业声誉,在华业务取得了丰硕成果。
今年是乐高集团的九十周年。在这个特别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我们非常高兴能够连续第五届参加进博会,通过进博会与更多中国儿童和家庭分享玩乐的力量,共同见证我们深耕中国市场所取得的成绩和未来信心满满的发展计划。
中新财经:乐高集团今年已经成立90周年,在中国深耕几十年,取得了哪些发展成果?如何看待中国市场和营商环境的变化?
黄国强:乐高集团成立于1932年。时至今日,全球总部仍然位于丹麦比隆的乐高集团已经发展成世界上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我们的产品在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4000多名员工。
从最初的木头鸭子玩具,到目前最新款的乐高产品系列,90年来,我们始终秉持着初心和使命,以玩乐来启迪和培养未来的建设者,也就是孩子们。并通过不断创新的乐高玩乐体验,赋予更多小朋友们通过玩乐进行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乐高产品于1980年代正式销往中国。2014年,在上海建立中国区总部;2016年,嘉兴工厂竣工投产,乐高集团不断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业务。
受益于中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乐高集团的在华业务收获了许多机遇,取得了丰硕的业务成果。自2016年在上海开启中国第一家乐高品牌零售店以来,乐高集团已在过去五年多时间里,在中国大陆开设了380多家品牌零售店,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此外,乐高集团的线上电商业务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不断深入与中国主流电商平台的合作,并保持活跃。此外,自2018年在第一届进博会发布首款中国传统节日套装以来,乐高集团已推出了41款设计灵感来自于中国文化和传统的玩具套装。
得益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加友好的营商环境,乐高集团的中国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不但一、二线城市蓬勃发展,更有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值得期待。
中新财经:乐高集团加快线下扩张,今年拟在中国市场新开80家店,还进一步加大对嘉兴工厂的投资,营收增长达到两位数,这是基于什么考量?
黄国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我们发现在疫情控制允许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来到门店体验很有热情,并且需求巨大。因此我们将继续投资于品牌零售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我们认为,实体零售店依然是重要的购物渠道和平台,能够让消费者快速发现新产品、立即获得体验,并与品牌建立有意义的联结。即便这两年疫情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但我们仍持续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独特的实体零售体验,把玩乐的力量传递给更多的儿童和家庭。
今年年初,我们宣布了将扩大位于中国嘉兴市的工厂业务,增加产能以进一步支持中国和亚洲地区业务的长期发展。近年来,我们看到在中国市场,对富有创意和趣味、高质量和安全的乐高玩乐体验的需求强劲。
中新财经:更多国内外品牌入局积木玩具行业,中国的国产品牌也在崛起,外部消费环境也在变化,乐高集团将如何应对行业竞争的加剧和环境变化的挑战?未来有哪些发展规划?
黄国强:我们认为,乐高集团在中国市场还很年轻,还有很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尤其是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零售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为更多的中国儿童和家庭提供富有创意的乐高玩乐体验,帮助孩子们在玩乐中学习和成长。
我们将持续拓展零售网络,触达更多二三线、四五线城市,开辟更广阔多元的下沉市场,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更具互动性的沉浸式购物体验。同时,线下品牌零售店与线上平台优势互补,并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触点的品牌服务。
此外,我们将继续关注数字化创新,赋能品牌的发展。目前,我们已在上海部署了数字化人才中心,持续招募专业人才,以满足本地市场的数字化技术需求。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发布创新的产品,满足世界各地儿童、家庭、各年龄段消费者的期待。持续在中国打造乐高品牌,并保护品牌知识产权。
同时,我们还会携手各方,加快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责任领域的项目进展,为创建一个更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努力。(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